桃園律師標題軍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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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3-24
標題軍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軍官、士官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前退伍除役者,其支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不適用同條例第42條關於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之規定,同條第5項定有明文。蓋退休金(退除給與)為公職人員因服公職而取得之國家對其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之給與;(一次)退伍金、退休俸、優存利息、年資補償金均屬退除給與,其中優存利息係以退撫舊制(一次)退伍金與軍保給付為本金,於退伍除役後因依法辦理優惠存款契約而取得,與俸給無涉;(一次)退伍金及優存利息之支付,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並非遞延工資之給付(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之參末段及意旨參照)。準此,A01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領得之退休金162萬3000元及依法取得之優惠存款利息,皆屬政府之恩給,性質上屬A01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上開條例第42條第5項明文排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適用,自不應列計為A01之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