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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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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法院如何看待遺產之不動產分割 從一則判決看起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要旨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屬不動產之處分,就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未經辦理繼承登記,尚不得為分割。查附表一所示財產係屬林0珍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為原審所認定,其中編號10至26所示財產各為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原審未查明兩造已否為繼承登記,遽為准予分割遺產之判決,自有可議。復按分割遺產之訴,是以繼承人全體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權利為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時,除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應就全部遺產定其分割方法,至繼承人如就遺產內容或範圍有所爭執,要屬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無涉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原審既謂第一審判決未將附表一編號27所示財產列為林0珍遺產範圍,容有未洽,即認該判決關於該遺產範圍之判斷可議,所定分割方法亦屬未當,竟未將之廢棄,反而予以部分維持,並另增加諭知編號27所示財產之分割方法,亦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