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勞工以電子郵件定相當期限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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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19
標題勞工以電子郵件定相當期限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內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1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固得不經預告為之。惟法無明文禁止勞工以訂定期限方式行使該條項所定之終止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倘所定限未逾合理程度,應認不致損及雇主之權益,尚非法所不。查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15日以電子郵件向其直屬主管廖0煌表明因上訴人無正當理由遲延發給薪資,定於同年8月3日終止系爭契約,並經上訴人簽准,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所定期限僅20日,尚屬合理,且未為上訴人所反對,而不致損及上訴人權益,應認於該期限屆至即同年8月3日兩造勞動契約已經合法終止。原判決關此之理由雖有未盡,結論尚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人所舉本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判決之事實,前者為雇主先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之事由對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後者為勞工先終止勞動契約,並經雇主給付資遣費後,復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本件事實並不相同,自不能比附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