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受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前已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能否抵銷

首頁» 律法觀點» 受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前已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能否抵銷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2025-02-19
標題受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前已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能否抵銷
內文
    法貴能行,於金錢債權或債務關係之民事案件,亦有夾雜法院執行命令或第三人債權債務關係,法律關係甚而複雜,個案上能否主張抵銷,此等爭議最高法院受理之111年度台上字第606號事件即作成民事判決節錄其要旨如下【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依民法第340 條規定之反面解釋,並為免交互給付之煩累,兼顧衡平原則,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若於扣押前已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其抵銷權之行使應不受影響,仍得以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互相抵銷,縱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於送達時,主動債權猶未屆清償期,甚且後於被動債權屆至,倘具備其他抵銷適狀之要件,均得主張抵銷。又債權之發生與清償期之屆至係屬兩事,債權契約成立並生效後,債權人即對債務人取得債權,不因該債權約定有清償期,債權人於該期日屆至前,不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即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者,而有不同2.查辛0承公司與程0公司於104年12月簽訂買回編號2-1機台之訂購合約,貨款清償日為105 年6月2日,而系爭扣押命令係於105年3月18日核發,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程0公司既於系爭扣押命令核發前之104年12月,已因簽訂買回契約而對辛0承公司取得出售編號2-1機台之價金債權,依上說明,程0公司即得執與辛0承公司對其之系爭第三期價金債權互相抵銷。原審以編號2-1機台之153萬8,250 元貨款清償日後於系爭扣押命令為由,遽認程0公司不得主張抵銷,所持見解,顯有違誤。】遇有個案如何處理涉及專業律師協助及考驗雙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