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5-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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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對於公司採取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而責令其他應負責公司負法律責任 |
內文 | 民間常有公司經營者經營數家公司或為稅務或其他規劃而於付款或實際法律行為時並非同一,就此衍生出糾紛而求償無門之情形,對此法院通常會本於債之相對性及法人格獨立之看法而否定請求,然則,晚近司法實務亦漸漸有例外採取英美法上所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讓真正應該要負法律責任之主體負相關法律責任,於此最高法院受理之110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民事判決即涉及此一議題,節錄其要旨如下【又法人格獨立原則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固為現代公司法制發展之基石,惟為遏止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利用公司型態迴避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英美法系因而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俾在特殊情形時,得以否認公司法人格;或將數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或排除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以達衡平救濟之目的。查順0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0仁與銘0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0琴為夫妻,徐0仁並為銘0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徐0仁陳述:關於付款部分,會計為同一人,順0公司戶頭沒有錢,會用銘0公司戶頭支付,向銘0公司請求付款,如銘0公司戶頭沒有錢,會動用順0公司戶頭支付,則上訴人以訂貨均係由徐0仁聯繫,並指示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被上訴人,且該2公司之資金流用,人事、業務及財務均由徐0仁掌理控制,實質為同一公司,顯有濫用公司人格而規避貨款之給付,依揭穿公司面紗法理,銘0公司亦應負系爭貨款之契約義務,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復未說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即為上訴人先位之訴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而於個案中亦有運用上開司法實務判決或另行於勞工訴訟中援用之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