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關於公寓大廈供車輛進出之車道而有確認通行之必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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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07
標題關於公寓大廈供車輛進出之車道而有確認通行之必要如何認定
內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要旨【惟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所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區分所有乃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為維護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居住安全及品質,其興建、使用均應依法管理(建築法第1條、第28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 條參照)。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77條第1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均係為避免影響區分建物之使用及其價值、住戶之居住品質,而命區分建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住戶應依建物法定用途使用之規範,自均屬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查附圖編號A、B部分,依摩0大廈之使用執照登記為車道,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附圖編號A、B部分,現供開設麵包店使用,亦據第一審法院現場履勘無誤。果爾,附圖編號A、B部分依法既為上開建號與公路聯絡之車道,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占用致其無法按使用執照就附圖編號 A 、B 部分通行,被上訴人所為顯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否全無可採?似非無再三研酌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予細究,徒以摩0大廈使用執照所示之通行方式,僅係建商權宜措施,並無以附圖編號A、B部分為車道之真意,遽認上訴人不得主張就上開部分有通行權存在,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殊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