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妨害名譽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個案罪刑是否成立須看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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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06
標題妨害名譽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個案罪刑是否成立須看情況而定
內文
    雖說人民有言論自由,然仍存有刑法妨害名譽及誹謗罪,個案是否構成刑罰,抑或僅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須看個案事證而定,於有爭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下分享一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 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該規定係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辱罵告訴人,所為構成公然侮辱罪,自無適用刑法第311 條善意阻卻違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