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拆屋還地訴訟中之占有權源及使用借貸法律關係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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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01
標題拆屋還地訴訟中之占有權源及使用借貸法律關係相關認定
內文
不動產糾紛類型甚多,常見拆屋還地事件,常涉及占有權源及所有權相關認定及爭辯,個案亦常見不動產交易買賣前後手間曾有同意書、協議等文件於個案究竟有無拘束力或者能否作為有權占有之抗辯,因不動產涉及財產價值甚而若有地上物或房屋還有攸關能否繼續使用或者保有房屋或地上物之爭執,訟爭性頗高亦具有專業性,實在應該妥適審慎處理,以避免影響彼此權益,於此分享一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要旨【㈠個案之具體事實,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證據認定,不得臆斷事實真偽,即以之為判斷基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衡諸一般經驗,房屋坐落土地之權源多端,非必為使用借貸關係,尤非為外人所知悉。被上訴人與鄭0三各就系爭房屋占用部分土地成立系爭使用關係;上訴人於107年6月間,因申請鑑界,知悉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等事實,固為原審所認定。然上訴人否認鄭0三向李0銘談到同意建屋之事,則上訴人如何知悉系爭使用關係之存在,仍應憑證據為認定基礎。乃原審見未及此,僅以鄭0三與被上訴人之親誼關係,推認上訴人明知系爭使用關係存在,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斷,已有不適用上開規定及違反證據、經驗法則之違背法令。
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土地者,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坐落該土地房屋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該房屋所有人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土地之權利。於具體個案,固得於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駁回其請求;惟如無上開情狀,則不能逕以土地所有人知悉房屋占有之外觀,即謂其應受原使用借貸契約之拘束。上訴人主張:伊不當然繼受系爭使用關係,且請求拆屋還地,並不違反誠信原則,亦非權利濫用等節,依上說明,即影響其請求應否准許之判斷,自應詳予調查審認。原判決就上訴人之上開主張恝置不論,且未斟酌本件相關具體情狀,逕以上訴人明知系爭使用關係存在而應受拘束,即為其不利之判斷,除適用法規不當外,並有不備理由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