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侮辱他人遭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不成立

首頁» 律法觀點» 侮辱他人遭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不成立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2025-01-14
標題侮辱他人遭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不成立
內文
    遭人言詞侮辱固然不堪,但如何主張權益需視個案事證而定,常見刑事提告妨害名譽或訴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角度不同處理重點也不同,而民眾常見問題為刑事檢察官針對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後,到底民事法庭也會一樣判斷嗎?答案是未必如此,應視個案事證而定,以下分享一則臺灣高等法院受理113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民事判決要旨【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而行為人是否侮辱被害人,判斷上應參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
⒉經查:⑴上訴人於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11分許在系爭社區大廳,在鍾0源、良0公司呂0廷主任及其他同事等數人在場共同見聞之情形下,口出「幹你娘」之語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指稱甚詳,並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足認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與事實相合。⑵上訴人固辯稱「幹你娘」僅為氣急下之語助詞,並非針對被上訴人謾罵云云。惟查,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經常用咄咄逼人的方式與伊相處,因事發當時被上訴人講話咄咄逼人,伊與被上訴人就吵架了,且被上訴人當時講話就是在激怒伊,伊已經忍很久,伊情緒控管不佳就罵了「幹你娘」等語,可見事發當下與上訴人發生爭執不快之人僅有被上訴人1人而已,且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說話態度而感到不滿、憤怒,且內心積怨已久,則上訴人口出「幹你娘」之語顯係針對被上訴人說話態度所為之回應,非僅氣急下之語助詞,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⑶準此,於事發當時,除兩造以外既仍有其他數人在場,並親睹兩造間言語爭執,上訴人所用「幹你娘」一詞,依一般人之智識程度、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確實寓有輕蔑、侮辱等負面意涵,核屬貶損、否定他人之汙衊性語詞,是被上訴人遭上訴人以口出「幹你娘」之極不尊重方式對待,一般咸認為係出於謾罵及人身攻擊之惡性目的,客觀上足使被上訴人感受難堪與受辱,以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因而遭受貶抑,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上訴人所為業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⑷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得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案件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而本件上訴人涉嫌違犯公然侮辱罪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訴人是否以「幹你娘」一詞辱罵被上訴人,並致被上訴人名譽有所貶損等情,業經本院綜合一切情狀、證據,依調查證據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之結果,依法獨立認定事實,自不受檢察官對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之拘束,併此敘明。
㈡關於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被上訴人遭上訴人以「幹你娘」之語辱罵,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則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無不合。】由判決可知刑事判斷未必等同於民事判決基礎,事涉權益仍應就教專業律師如何穩妥處理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