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實務關於刑法損害債權之構成要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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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0
標題實務關於刑法損害債權之構成要件認定
內文
按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係以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可能性為其規範目的,而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作為成立要件。而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則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而言;所稱「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準,包括確定終局判決,及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等。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之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則假扣押債權人尚未依裁定提供擔保時,假扣押執行程序無從開始,是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就附擔保條件之假扣押裁定而言,亦應係指債權人已依裁定意旨提供擔保後即屬之【以上轉引自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之113年度上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內容】遇有個案仍應請教專業律師協助釐清法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