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耕地三七五條例補償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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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26
標題耕地三七五條例補償金分配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要旨【查承租人就其承租之耕地享有租賃權,在耕地租約經合法終止前,得為原來之使用。雖該地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承租人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此觀土地法第83條之規定自明。耕地出租人如於期前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應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以彌補耕地承租人喪失耕地租賃權之損,此乃為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出租人耕地所有權所為之限制,尚無悖於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本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 號解釋參照)。而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第3款關於補償額度一概為3分之1之規定,於未經有關機關檢討修正前,仍應適。李0全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訂有系爭租約,李0全死亡後由上訴人繼承,嗣系爭土地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耕地使用之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系爭租約於102年9月4日經被上訴人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合法終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於系爭土地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耕地使用後,被上訴人於102年9月4 日合法終止系爭租約前,自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是能否謂上訴人不得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補償金,自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