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公寓大廈車道供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決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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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25
標題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公寓大廈車道供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決議效力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8號民事判決要旨【按98年7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其立法理由係因區分所有人及其繼受人就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依團體法法理,無論知悉或同意與否,均應受其拘束,方足以維持區分所有人間所形成團體秩序之安定。至區分所有人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因非由團體運作所生,基於交易安全之保護,特定繼受人僅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其拘束。此規定合於區分所有權之性質,且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受其他約定之拘束,對特定繼受人保障亦屬合理,是於該規定施行前發生之事實,非不得以之為法理而予以適用。查華0玩具公司依系爭約定,負有開放系爭車道供其他地下1層及地下2、3層停車位承買人無償共同使用之義務,縱該約定內容未經載入系爭規約,似仍屬其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義務,被上訴人為其特定繼受人,倘對於該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須否受其受拘束,自滋疑問。上訴人就此亦抗辯:被上訴人於購買系爭建物時早已知悉系爭車道之現場使用狀態等,且與華0玩具公司完成現場點交,應可知悉系爭車道有約定共用之情形云云,核屬重要防禦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徒以前揭理由,即認被上訴人不受系爭約定之拘束,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並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