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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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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執行法院原無作成分配表之必要而誤作分配表應如何主張權益? |
內文 | 強制執行甚為專業,於執行債權而若有數債權人有參與分配之可能,於此分享一則涉及執行法院原無製作分配表之必要卻仍製作分配表之情形,實務應該如何主張權益或處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強制執行法第31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執行法院必於強制執行有所得,且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始須作成分配表為分配。如無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縱執行法院誤作成「分配表」,此亦非所謂「分配」,本不適用分配之程序。倘當事人係對該「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數額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之程序處理;倘債務人係主張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則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要無依同法第39條至第41條所定就分配表異議程序處理之餘地。又土地增值稅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規定屬代扣性質,並不適用強制執行法關於參與分配之規定。本件系爭執行事件依系爭分配表之記載,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徵收土地增值稅外,似僅有上訴人一名債權人。果爾,本件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既別無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原無製作分配表之必要,縱誤作系爭分配表,其性質仍為計算書,旨在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非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規定所製作之分配表,依上說明,自無依同法第39條至第41條所定就分配表異議程序處理(即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餘地。原審疏未闡明予以糾正,遽以分配表異議之訴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自有未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至被上訴人之意思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或依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或另依其他法律關係為聲明,尚有未明,案經發回,原法院應注意闡明令其明確,以利案件之處理,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