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地政事務所若鑑界錯誤如因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有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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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6
標題地政事務所若鑑界錯誤如因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有國家賠償責任
內文
    土地鑑界申請地政事務所為測量,於民間土地買賣或營造房舍或疑似越界建築而需為相關釐清時,常會需要地政事務所進行測量或者鑑界,常見存於所有權人間私權糾紛如越界建築拆屋還地或不當得利相關請求,然亦有個案為鑑界導致權利人權益受損因而轉向地政事務所訴請國家賠償責任之情形,最高法院受理113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即涉及此議題其判決要旨如下【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被害人是否受有實際損害,應視其財產總額有無減少而定。查系爭鄰地所有人劉0岳並未訴請被上訴人拆除系爭農舍、擋土牆、遮雨棚,亦未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此情形,能否謂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鑑界結果而受有實際損害,且其損害已經發生?自待斟酌。又被上訴人與系爭鄰地所有人間就土地界址發生爭議,是否必然使其受有系爭農舍、擋土牆、遮雨棚本身價值及拆除費用之損害?凡此影響被上訴人有無損害及損害金額之認定,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究,遽謂被上訴人所受上開損害,於其因上訴人鑑界錯誤而越界建築時即已發生,自有可議。】上開判決之爭議似乎不再於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之問題,而是進一步討論損害是否已經於請求時發生或者能否認定損害跟原因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甚為抽象,判決亦未確定,後續仍需事實審法院再為認定及處理,然遇有個案究應如何處理,仍應請教專業律師提供必要協助釐清爭議,以盡早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