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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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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法定空地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從一則實務判決看起 |
內文 | 建築實務上土地會因使用用途不同,常有同意書、協議書甚而法定空地等各種情形存在,而個案上是否有建築許可並非在此要討論之議題,以下分享一則涉及到法定空地有無主張拆屋還地請求之可能性,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97號民事判決要旨【惟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建築基地係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法定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非必為建物區分所有人所共有,法定空地之所有權人除與區分所有人間就法定空地之管理、使用有特別約定者外,仍保有土地之所有權,僅其管理、使用,不得違反區域計劃法、都巿計畫法、建築法令等相關規定及法定空地之留設目的,非謂法定空地之所有人當然喪失所有權能(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該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土地所有人究非不得對之行使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既不爭執系爭占用土地為系爭建物之法定空地,且李0旺未舉證證明其與徐呂0愛或李0華就系爭土地之法定空地部分有特別約定;而系爭地上物占用法定空地,作為增建鐵棚、增建鐵皮建物使用,顯然違背前述建築法第11條規定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李0華自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李0旺拆除系爭地上物及返還系爭占用土地。】個案涉及舉證及相關事證提出,故於遇有類似爭議建議仍應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