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返還代墊款之約定及個案協議書簽立之解釋  從一則判決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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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29
標題返還代墊款之約定及個案協議書簽立之解釋 從一則判決看起
內文
    民眾於遇有爭議或爭執常會書立協議書,而協議書內容除非已經明確,否則,個案上容易有爭議或解釋空間,常會遇到糾紛或者提起訴訟主張權益之可能,不可不慎,預防之道通常是遇有爭議時找專業律師了解狀況後再協助撰擬協議書,而為求慎重或其後約定執行或其他約定等,亦可視實際需求看是否進一步為相關法律文件之公證,以確保彼此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亦可運用調解或仲裁等機制做成相關判斷或協議文件,個案都可以思考,以下則分享一則最高法院受理之109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就其所訂立契約之定性有所爭執,法院應本其職責,依據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斟酌契約約定之內容及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加以認定,並適用法律,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本件請求權基礎係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該合約書約定鉅0公司原股東組織須承擔系爭期間之帳款盈虧,係屬債務承擔性質,被上訴人應按其等出資比例,承擔鉅0公司對伊所負之債務,償還伊為該公司代墊之款項等情,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原審既認上開約定非屬債務承擔性質,則就該約定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因屬法律適用之範圍,即應依職權判斷該約定之法律性質,或是探求當事人締約之真意,而就契約之內容加以闡釋,釐清兩造就該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進而敘明上訴人所主張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為本件請求是否可採乃原審徒以系爭合約書所為上開約定,非屬債務承擔性質,即遽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次查,兩造係因鉅0公司經營不善欲結束營業,而訂立系爭合約書,以清理該公司之資產負債,並同意按原出資比例負擔鉅0公司在系爭期間之虧損,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所謂同意負擔鉅0公司虧損之約定,係承擔或代償鉅0公司債務?抑或負有償還其他股東代償公司債務墊付之款項?仍有未明,此攸關上訴人得否執系爭合約書之約定向被上訴人求償,自待進一步釐清。】以上為該判決之部分內容,涉及為個案法律文件之契約定性及法律主張為何,該案歷經司法程序判決甚而更審程序,耗費相當心力,如對該判決有興趣者可利用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功能查詢,遇有法律爭議亦可於雙方協商有共識時簽立具有法律效力之文件,而若不懂法律亦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避免事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