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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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個案中能否主張 從一則民事裁定看起 |
內文 | 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可能覺得陌生,但民眾常聽聞假扣押、假處分之類的保全程序名詞,雖未必清楚內涵但也至少知道打官司要確保勝果搭配保全程序或制度之必要,甚至避免債務人脫產,而相對地站在被請求之一方亦需要了解有無可能在法律上受制於對方而立於劣勢或者受制於他方之可能,在在需要專業律師協助預判風險甚而即時主張甚而防禦。以下則分享一則最高法院受理針對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搭配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准許與否之議題,所曾作成之民事裁定要旨其內容為【按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俾補足法律規定之漏洞。而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得否類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應先探求該項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即立法理由),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是項法律規定類推及於未經法律規範事項。法律漏洞須出於立法者無意的疏忽,倘立法者有意不為規定自有意不適用於類似情況者,則並非漏洞,不生補充之問題。次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為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以保護原告實體法上物權法之權利;惟為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其訴訟標的以基於物權關係者為限。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者,乃立法者有意排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適用,不生補充之問題。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撤銷訴權,乃使債務人之行為溯及消滅其效力,及受益人、為撤銷效果所及之轉得人應回復原狀,返還財產及其他財產狀態復舊,以保全債務人之整體財產。本件相對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抗告人間上開債權、物權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審既認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依上開說明,自無為補足法律規定之漏洞類推適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餘地。】以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民事裁定要旨內容,如對該則裁定議題有興趣建議可利用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功能檢閱裁定全文及相關判決內容,遇有個案能否主張訴訟繫屬註記仍應請教有不動產專業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或主張,以確保訴訟權益主張或增加談判溝通籌碼,而相對被主張權益之一方亦須有風險意識,以避免遭主張後不知所措或者受制於人之窘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