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4-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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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著作權侵害常涉及法律及個案侵害事實之舉證 從一則判決看起 |
內文 | 【按著作權法雖未對抄襲加以定義,但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祇須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之獨立創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著作即可,是一著作雖與他人之前之著作雷同,但如非抄襲前一著作,而係自己獨立創作者,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主張他人之著作抄襲自己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者,應先證明他人之著作有直接或間接抄襲自己著作,且二者間有其關聯性。即主張權利者應證明他人曾接觸其著作,且其所主張抄襲部分,與主張權利者之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亦即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巧思或專業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之平行創作,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本件a款髮飾與A款髮飾雖構成實質近似,業如前述,然揆諸前開說明,仍須被告有接觸原告之著作,查:
原告雖主張其於殼藝品臉書及IG帳號直播陳列銷售手工髮飾作品時,被告均會進入直播間觀看,且其與被告為同業競爭關係,被告應有諸多機會接觸原告之作品等語,然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原告雖又主張被告在其IG帳號上發表a款髮飾照片之時間為112年1月31日,此有該髮飾在卷可佐,而原告發表A款髮飾照片之時間則為111年10月31日,此亦有該款髮飾之IG截圖可佐,兩者相距僅數月,顯見被告係抄襲原告之創作等語,然羊羔絨髮帶搭配蝴蝶結之款式,於107年12月5日在國外即已有他人發表此類款式之作品,此亦有被告提出之IG截圖在卷可佐,且A款髮飾僅版型及配色為其所設計等情,亦為原告所自承在卷,足見A款髮飾所使用之布料花色並非出自原告之設計,則本件既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接觸原告所創作之A款髮飾,且在原告發表A款髮飾前亦已有其他類似創作公開發表,即難僅以被告使用與A款髮飾相同款式之花布,即認被告之a款髮飾係抄襲A款髮飾而來,故原告就此部分主張被告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等語,亦屬無據。】以上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期作成之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要旨,如對該判決需進一步查閱可上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