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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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 並非必然給予緩刑宣告 |
內文 | 服役固為國民應盡義務之一,然除個人宗教信仰而不願服役者外,亦常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情形,於司法實務多半以行為人認罪並繳納公益金給國庫換取附條件緩刑宣告之處理,然則,近期有司法實務個案亦有作成將緩刑宣告撤銷之刑事判決,對此,遇有相類情境之個案當事人仍應謹慎處理應對案件,莫不可想當然爾地認為法院必然給予緩刑處遇,以下則截錄判決要旨,如有興趣研究案情及法律適用,再請上司法院網站檢索判決書內容【原審審理後諭知被告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固非無見,惟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並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乃我國國防之根基及重要之公共利益,為杜絕役男出境後,認僅須支付一定金錢作為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之錯誤認知,應認本案原審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原審未審酌上情,而為附負擔緩刑宣告諭知,尚有未洽。從而,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主張本案不符宣告緩刑要件,請求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情,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緩刑(含所附負擔)部分予以撤銷。】以上援引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刑事二審判決書內容,案例事實省略可自行查閱,法院何以撤銷緩刑宣告之緣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