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4-05-13 |
---|---|
標題 | 坐月子中心能否提供護理人員服務 從一則司法判決看起 |
內文 | 坐月子中心因應婦女產後需調養身體之需求而設立,亦因應現代家庭結構不同並適度減輕長輩照顧之負擔等需求,於各區域蓬勃發展,然則,關於坐月子中心能否提供護理人員服務,抑或有無可能違反護理人員法相關規範,高雄市衛生局即曾針對業者裁罰,為此業者並曾提起行政訴訟,就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曾著有112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對此有相關認定,節錄其要旨如下【坐月子中心不得實質提供產後護理服務:
(1)坐月子中心服務範圍:按衛福部103年11月12日衛部照字第1030027790號函釋略以:「二、坊間所稱之『坐月子中心非法定名稱且非屬護理機構,其設立非本部依護理人員法核准,係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商業科)辦理營業登記…不得為『護理機構』名稱,且不得提供護理人員法規定之護理人員業務與服務,僅能提供產婦及嬰兒之生活照顧」,坐月子中心係因應我國婦女產後調養身體之習俗,以及家庭型態轉型為核心家庭,導致婦女產後因家中欠缺人手協助照料月中飲食與新生兒,所興起之市場需求。依前開說明,坐月子中心僅針對產婦之生活起居及嬰兒之基本照顧,並不涉及產婦與新生兒之醫療或護理部分。
(2)產後護理機構服務範圍:依肆、二、(四),機構對產後未滿2個月之產婦或出生未滿2個月之嬰幼兒,提供連續性醫療或護理照護者,應設置產後護理之家。復依肆、二、(三),產後護理之家對於護理人員、嬰兒照顧人員、住房、嬰兒室等護理服務設施、建築設備等均有明確之規範,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主管機關。易言之,產後護理之家除有上述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婦之生活起居及嬰兒之基本照顧外,尚有護理人員提供產婦產後醫療護理與嬰兒護理之部分。
(3)綜上,若一般無須設立許可之坐月子中心對產後未滿2個月之產婦或出生未滿2個月之嬰幼兒,提供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或護理指導及諮詢等護理照護者,即應設置或擴充產後護理之家。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設置或擴充產後護理之家,或實質提供產後護理之家相關護理服務,自屬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該則判決亦有提及【臍帶消毒為護理人員之健康問題評估及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係屬護理照護行為】、【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包含「輔助藥物之投與」,原告係坐月子中心,非產後護理機構,自不能為「輔助藥物之投與」此等醫療輔助行為。】等內容,故坐月子中心能否提供護理人員服務仍應遵循上開判旨所稱之規範,以避免遭人檢舉或無端遭主管機關裁罰,此亦為業者應注意之處。如對於上開判決有興趣或需檢索應上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功能查閱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