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公證遺囑之要件及效力  從相關司法判決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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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8
標題公證遺囑之要件及效力 從相關司法判決看起
內文
          立遺囑已經不是新鮮事,因遺囑有其專業性且常有爭議,公證遺囑亦為避免爭議之方式,兼以公證費用固定費用通常收費合理且較能確保權益也避免爭議,選擇獲推薦以公證遺囑方式進行漸成趨勢,然而並非個案上公證遺囑日後不會於繼承人間發生爭議,亦不意味公證遺囑不會面臨主張遺囑無效之問題,若遇有相關爭議亦建議民眾應請教專業律師協助判斷法律風險及效力,再為相關權益之主張或協調溝通等,以下則援引司法實務上常見公證遺囑要件及效力認定之抽象法律見解如下【按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宣讀遺囑之目的,在確定筆記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真意相合。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俾能符合立法目的,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第138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對相關判決之案例事實及內容有興趣,建議仍應查閱司法院網站判決書查詢功能,以求後續法律有無於個案可以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