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受輔助宣告人是否仍有遺囑能力  從一則司法實務判決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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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8
標題受輔助宣告人是否仍有遺囑能力 從一則司法實務判決看起
內文
           民眾對於身後法律事務預先規劃而有遺囑之需求,而進入高齡化社會心智退化而需要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亦日益增加,就此衍生相關法律爭議問題,近期司法實務則有就個案立遺囑人當時立遺囑時已受法院輔助宣告後能否立遺囑?其所立遺囑是否仍有效力?之抽象法律爭議而生活卻可能碰到之爭議問題,作出相關認定,建議民眾若家中親朋長輩或自身遇有立遺囑與否之規劃,或者已經進入遺產分割爭議等,應及時請教專業律師協助判斷法律風險及爭議,若有權益主張亦應及時處理,以圖早日解決紛爭化解爭議,以下則節錄司法判決要旨,如有興趣亦建請應查閱判決個案事實及法律觀點判斷是否可以援用於個案,亦可觀察後續實務有無不同觀點認定之可能,以求能因判斷評估後再為適合之法律權益主張或者明晰法律風險後再為適合之方式以圖紛爭早日解決,並避免無謂之爭訟傷及親族間感情!
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行為能力,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只有在為民法第15條之2所規定之各款行為時方須得輔助人同意,依該條各款規定,不包括立遺囑之行為,參以本條款的立法理由中就「其他相關權利」,係指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例如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及遺贈財產之扣減權等,並無提到「遺囑行為」。且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前段規定,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遺囑,比較民法第77條至第81條規定,可知立法者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限制,遠較受輔助宣告之人嚴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更無限制受輔助宣告人立遺囑之理,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只要年滿16歲,毋需輔助人同意即得為遺囑。林0然為系爭遺囑時已年滿16歲,依上說明,其為系爭遺囑時無須輔助人林0琦同意,是上訴人以林0然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系爭遺囑為由,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亦非可採。【以上為臺灣高等法院著有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22民事判決內容】建議如對該則判決有興趣可上司法院網站判決書查詢以為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