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81號令修正公布 第154 條條文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