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01號令修正公布 第 98 條條文 第 98 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 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 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