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 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