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0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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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民事類 |
標題 | 修正 民法條文 |
內文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7、708、1131、1133、1198、1210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第 708 條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第 1131 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第 1133 條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