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增訂第3-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3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 10 條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