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5-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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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民事類 |
標題 | 法院裁判費及執行費調高收費標準 對計算可上網套用查詢公式 |
內文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字第113132102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新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
第1條 法規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非訟事件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訂定本標準。
第2條 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事件一審程序均加徵費用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
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
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
分之1。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
加徵10分之5。
第3條 財產權/非財產權事件之二、三審上訴及訴之追加變更或主參加訴 訟事件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
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起訴應補徵
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4條 再審/抗告再抗告程序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
十分之五。
第5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
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6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