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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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刑事類 |
標題 | 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條文修正 |
內文 | 刑法第185-3條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