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6-23 |
---|---|
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標題 |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
內文 | 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33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