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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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標題 | 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 |
內文 | 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
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20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
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
二、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
四、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商品、設施或活
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第22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第23條之1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3條之2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
第23條之3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23條之4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
第23條之5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