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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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標題 | 公平交易法-總則 |
內文 | 第1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第2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3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
第5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
範圍。
第5條之1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
第6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第7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第8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
第9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