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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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標題 |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6-23條 |
內文 |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其實施聯合行為達成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個別研究開發及共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之差異。 二、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18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一年之輸出值 (量) 與其占該商品總輸出值 (量) 及內外銷之比例。 二、促進輸出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19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入值 (量) 。 二、事業為個別輸入及聯合輸入所需成本比較。 三、達成加強貿易效能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20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特定商品之平均成本、平均變動成本與價格之比較資料。 二、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之產能、設備利用率、產銷值 (量) 、輸出入值 (量) 及存貨量資料。 三、最近三年間該行業廠家數之變動狀況。 四、該行業之市場展望資料。 五、除聯合行為外,已採或擬採之自救措施。 六、實施聯合行為之預期效果。 除前項應載事項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資料。 二、達成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2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第23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