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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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標題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內文 | 第30條
智慧財產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31條 智慧財產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32條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第33條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第34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35條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第36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第37條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38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