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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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4-06-19
類別刑事類
標題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7條條文
內文
第 7-7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前項所定施行之日止已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自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第一項所定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後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