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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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刑事類 |
標題 | 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條文 |
內文 | 第 5 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第 7 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