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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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家事類 |
標題 | 修正民法親屬繼承編條文 |
內文 | 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132、1212 條條文
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第 1212 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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