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4-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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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民事類 |
標題 | 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文 |
內文 | 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