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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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29
類別民事類
標題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文
內文
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