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2-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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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民事類 |
標題 | 民法物權編-遺失物拾得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第 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