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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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29
類別民事類
標題修正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條文
內文
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