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刑法條文

首頁» 即時訊息» 法規動態» 修正刑法條文

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4-01-15
類別刑事類
標題修正刑法條文
內文

 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15-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