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3-08-13 |
---|---|
類別 | 刑事類 |
標題 | 修正軍事審判法條文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34、237 條條文;除第 1條第2項第2 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第 23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 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 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 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