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13-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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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行政法類 |
標題 | 增訂水利法條文 |
內文 |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 93-6 條條文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或地下水鑿井業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之行為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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