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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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5-22
類別行政法類
標題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內文

民國102年5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31條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