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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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2-3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7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又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係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故主張公司負責人應負侵權行為或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責任時,就公司負責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違反法令執行公司業務,應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