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權利質權之設定 | ||
---|---|---|---|
日期 | 2013-11-2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1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所稱「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係指權利質權之設定應依「權利讓與」之方式辦理,例如權利之讓與應以書面為之,以該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亦應以書面為之;權利之讓與應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該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亦應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設定權利質權後,該權利仍屬出質人所有。非謂需將權利移轉予受質人,始生權利質權設定之效力。以當舖經營權設定權利質權,法律就此並無特別規定,自無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