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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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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1-23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以行為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要件。所謂「遺棄」,乃指將他人之生命置於生存危險之狀態之行為而言,不問積極移置被遺棄人處於生存危險之境地,抑或對被遺棄人消極不予生存上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謂。姑不論係積極或消極遺棄自均以行為人有遺棄之故意始足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