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退出合夥事業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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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1-06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07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系爭合夥契約第八條雖約定聲明退夥應以書面方式為之,然並未約定該書面應具備如何之形式,系爭合夥契約第八條上述約定,無非在求慎重,要求退夥人應將退夥聲明記載於書面上,並以此通知其他合夥人,使其他合夥人能明確知悉退夥之事,故只要該書面足以表達合夥人有退夥之意思已足,並未排除該書面以會議紀錄之形式為之。系爭會議紀錄,已載明同意上訴人退夥,並經兩造簽認,上訴人退夥之意思表示已明確記載在系爭會議紀錄中,並經全體合夥人在系爭會議紀錄上簽名,系爭會議紀錄之書面製作甚為慎重,上訴人亦無異議,即應視為上訴人書面之退夥聲明。又該書面退夥聲 明(即系爭會議紀錄),既經上訴人簽認,嗣陳送院長侯○志申請退夥,即表示有向院長提出之意,符合系爭合夥契約第八條於三個月前以書面向院長提出申請之要件,上訴人之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之合夥人會議中聲明退夥,依系爭合夥契約第八條約定,於滿三個月,即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生效。上訴人聲明退夥既已生效,其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正薪醫院之合夥關係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爰將第一審關於此部分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予以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