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無權占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土地,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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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無權占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土地,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2013-11-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01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公用地役關係為公法關係,私有土地具有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公用地役關係者,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惟特定之人倘違背公用地役關係,無權占用有上開關係之私有土地,受有不當利得時,土地所有人非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及請求該特定之人返還不當得利。七四一之一地號土地為上訴人所有,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之既成巷道,被上訴人自七十四年間起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擺設攤位營業,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能否謂被上訴人未違背公用地役關係,上訴人不得請求其給付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即不無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