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債之相對性 | ||
---|---|---|---|
日期 | 2013-11-06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9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後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對前買受人為請求,前買受人不得以其與前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被上訴人向鄭○欽買受並占有系爭土地,迄未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嗣上訴人向鄭○濬買受、及輾轉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七○分之一六,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自不得以其與鄭○欽間買賣之債的關係,對抗上訴人。原審遽謂被上訴人係本於買賣關係占有系爭土地,非無權占有,上訴人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自有可議。 |